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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子流产 丈夫索赔10万元

  家住重庆市南岸区金山路的胡先生最近比较烦——如果妻子坚持要到医院去流产,那么,他会状告妻子剥夺了他的生育权,并向妻子索赔10万元。

  2001年8月,胡先生与丁兰(化名)在老家四川宜宾结婚。去年6月,丁怀孕了,但她坚决不要孩子,理由是女人生了孩子身材变形,而且她的事业正在发展阶段,经不起耽搁

。今年4月底,丁再次被确定怀孕,但她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:不要孩子。

  胡先生纳闷,两人结婚就是为了组成一个幸福的家庭,要孩子不仅是他,也是双方父母的意思,如果自己能生,也许他早就生了。胡先生结婚几年没孩子,甚至有同事经常开玩笑说是不是有生理问题,为此他总觉得脸上无光。

  对于出生的孩子双方都有抚养权,没有出生的合法孩子的生死大权是否就能女人说了算的问题,丁兰认为,结婚时两人已经达成口头协议,到时机成熟时才要孩子。至于那什么时候才是时机成熟,丁兰表示,工作安定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才算得上时机成熟。胡要索赔根本不可能,如果法院坚决维护他所谓的生育权,那就离婚。为此二人的关系搞得很僵。

  报道称,原野律师事务所朱代恒律师给胡先生提供咨询时指出,合法夫妻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正常生育,已达到育龄的一方要求生育或中止生育,应和对方达成一致,胡、丁的口头协议无法律效力。婚姻法就夫妻之间生育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定,仅依靠约定俗成达成协议。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首次对男性生育权作出了认可。其中关于生育权的规定指出公民除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外,夫妻双方还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。按照这一规定,孩子是夫妻二人的,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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